两项分散式风电规划通过青海省能源局评审
两项分散式风电规划通过青海省能源局评审 时间:2025-04-05 16:27:59
柳华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以下。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行政机关不补正的,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
但是,这些问题相较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而言就显得次要了,而且可以通过配套的制度、政策加以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不适用地方性法规。这一规定旨在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防止下级法院恶意拒绝受理案件[23]。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起诉期限继续计算。本刊特予刊发,以飨读者,共襄盛举。
规章的审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因此,在提倡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背景下,司法建议由于其具有预防和解决纠纷等多重效果,近年开始逐渐受到重视。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对修宪建议的处理情况,由专门机构回复修宪建议提出者。文章来源:《现代法学》2012年第6期。但不管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修宪机关只接受执政党的修宪建议,是不符合社会进步和民主要求的。[③]如前述,1999年、2004年两次修宪建议产生的过程大致相当,都经过上、下反复征求意见的过程,王兆国2004年3月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将这一过程概括为自下而上、两下两上[④]。
到目前为止,接受修宪建议的主体有三种情况:(1)全国人大。[⑩] 《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93年第2期。
[12] 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12]至此,宪法修改的一系列原则——包括只作部分修改,不作全面修改、只对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原则[13]——全部确立。1979年、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执政党在执政党的会议中提出的建议形成修宪议案,并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受各种主体提出的修宪建议。
[⑧](四)执政党提出的修宪建议促进了宪法修改制度的完善1.修宪建议确立了宪法修改的一系列原则。有学者将这种修宪模式概括为政策性修宪。[⑨] 刘政、程湘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页。探讨如何对提出修宪建议行为的制度化——完善、改革或新建某些制度——是本文的一个基本诉求。
执政党提出的修宪建议反映了执政党的理论创新、路线方针的变化及新的经济政策。执政党根据各个时期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及社会现实的变化,在党内形成统一、重大的意志或主张后,以建议的方式直接向宪法修改机关提出,后者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对宪法的修改,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即宪法。
但是,坚持宪法修改原则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把握必须进行修改的、可改可不改的、可以用宪法解释方式解决的三类问题的界限。可参照现行宪法修改的表决程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由三分之二以上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方投票方式通过。
第四,修宪建议提出的具体形式逐渐统一。[11]2004年宪法修改的具体原则经中共中央政治局确定为: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段鸿斌,法学硕士,供职于成都(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9]《许崇德自选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一方面,无论何种性质主体提出的修宪建议,都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接受书面形式的修宪建议,而不接受口头、电话、电子信息方式提出的修宪建议。第二,执政党修宪建议所包含的内容越来越丰富。
实际上,在每次宪法修改之前,除执政党提出修宪建议之外,还有其他主体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提出过具体的修宪建议。但目前提出修宪建议仅限于执政党,其提出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宪法修改的具体内容是宪法修改的实质和关键。[④] 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
但这次修宪建议中没有具体修宪内容。执政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
对1978年宪法全面修改的修宪建议中,执政党正式以书面的、独立的修宪建议文件的形式提出修宪建议。对于宪法修改采取何种具体方式,1988年执政党提出的修宪建议中没有明确。(二)执政党提出修宪建议已经成为宪法修改的启动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很重要的职责,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17] 见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6页。
对1978年宪法的两次局部修改建议、对1982年宪法的四次局部修改建议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修宪草案议案向全国人大提出的。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接受修宪建议,意味着全国人大会议已经开始,而全国人大会议的会期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1993年修宪,先由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给中共中央写了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的报告,中共中央根据这个报告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修宪建议说明的核心内容是要说明宪法原有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如何修改宪法以及为什么要这样修改宪法。
2.修宪建议确立了以修正案修改宪法的方式。以修正案方式修改宪法,最早在1988年的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上由彭真委员长提出,得到了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赞同。
宪法修改其实只是将这些创新理论和新政策重新载入宪法。笔者认为,不宜将执政党提出修宪建议归结为宪法惯例。1982年宪法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过4次局部修改。[⑩]1999年宪法修改原则由中共中央提出:只对需要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
[⑨]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的《附件二》中确定,这次修改宪法不是作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这说明,修宪建议的产生在程序上越来越规范,也越来越民主。
惟在理论上讲,制宪机关既为最高造法机关,则除宪法明定的限制外,在法律上,自不能认为应受其他机关任何决议的限制。二、修宪建议的宪政意义(一)提出修宪建议成为执政党实现政治领导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二是将修宪建议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仅去掉了一个逗号)。但是,这也有不合理的地方。